教會規章
二OO八年三月 奧斯汀磐石教會規章
第一章 總則
本教會相信聖經對教會組織的原則有足夠並正確之教導,為幫助信徒能具體了解且謹守
遵行這些教導,謹舉以下諸條,使凡事能 [ 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 ] ( 林前十四 : 40 )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一條 現任會員
一 . 資格:
1. 任何在本會信主,並接受洗禮者。
2. 相信主耶穌基督,重生得救並已接受洗禮,且參與教會活動超過三個月者。
3. 所有會員必須願意接受且遵守本教會憲章及規章。
二 . 手續:
填寫申請加入教會表格,並交教會負責會籍之執事,經教牧長執會(見第三章第三條)查核通過接納後,公告會眾。
三 . 會員權利:
1. 參加會員大會。
2. 凡滿十八歲之會員有選舉,被選舉及表決權。
3. 接受教會之牧養。
4. 依據教會規則,使用設備及享受福利。
5. 提出議案交付教牧長執會討論。
四 . 會員義務 :
1. 遵守聖經對於信徒信仰及生活的各樣教導,如參加崇拜聚會、傳福音、彼此
相愛、金錢奉獻、及參與教會各樣事工等。
2. 遵守本教會憲章及規章。
第二條 終止會籍
有下列情形者,教牧長執會應將其會籍轉入非活躍會籍,非活躍會籍會員不具現任會員之權利與義務;但在下列情形消失時,得隨時要求教牧長執會恢復其正常會籍。
1. 遷離奧斯汀地區。
2. 加入本地其他教會。
3. 長期停止聚會。
4. 會員因特殊原因,可以書面要求教牧長執會終止其會籍。
第三條 取消會籍
1. 凡離棄真道或有重大過失有具體事實,並經會友,執事及牧師再三勸誡仍不悔改,教牧長執會撒消其會籍, 其會籍之取消須依照馬太十八:13-35之教導.
2. 教會將公開宣佈任何會員會籍之取消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一條 會員大會
一 . 召集:
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如有特殊需要時,經教牧長執會授權教牧長執會
主席召開特別大會。會員大會日期須於開會三週前,以書面通知會員。
二 . 職責:
1. 表決執事、長老。
2. 表決教會預算。
3. 表決憲章及規章之修改。
4. 表決教牧人員之聘請。
5. 表決其他教牧長執會推薦之議案。
三 . 通過程序 :
1. 會員大會須有現任會員過半數出席,始得召開會議。
2. 缺席會員可參與會前投票。
3. 表決採記名投票方式,以示負責。
4. 議案須獲參與投票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同意,始能通過。
第二條 提名委員會
一 . 職責:
提名執事, 長老侯選人 .
二 . 執事提名產生:
由教牧長執會選派代表至少五人與牧師(們)共同組成.召集人由該小組產生.
三 . 長老提名產生:
由牧師(們)和所有長老共同組成.召集人由該小組產生
第三條 教牧長執會(簡稱長執會)
一 . 職責:
教牧長執會在聖靈引導之下,當為會衆屬靈的榜樣 , 代表全體會員 決定,計劃及執行教會
事務之職責。 教牧長執會主席乃教會之法定代表。
二. 產生:
教牧長執會 由所有的執事和長老 (牧師和長老, 見第三章, 第五條) 組成.
三. 組織:
長執會主席每年由長執會成員互選產生. 長執會為使教會的事奉更具果效, 可依實隙需要設
立事奉部門, 其工作單位及服事細節可參閱 教牧長執會手冊.。
四. 小組長和區長
小組長和區長的任命和按立由長執會負責進行
五 . 特別委員會:
根據教會特別需要, 得由長執會推派代表組成, 直接向長執會負責, 住期至工作完成為止。
六 . 決策:
教會力求合一的決定,但一般議案應有過三分之二多數栗同意始得通過。選舉長老, 聘請教牧人員及教會不動產之處理, 須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.
第四條 執事
一 . 職責:
1. 樹立屬靈榜樣 (提前 三:7-13)。
2. 服事眾人(太ニ十三:11; 約十二:26)
3. 管理聖工(使六:1-6)
二. 產生:
1. 執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之現任會員,參與教會服事一年,且符合提前三 : 8-13 之規定。
2. 執事候選人之提名須經長執會三分之二多數栗通過, 由會友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選舉
產生.
3. 長執會以不少於六人為原則.
三 . 任期:
執事之任期為兩年,至多連任兩期,其後須停任至少一年才能被再度提名。
第五條 長老
一 . 職責:
1. 牧養教會 (徒二十 : 28 , 雅五 : 14 , 彼前五 : 1-3 )。
2. 作屬靈榜樣 (彼前五 : 3 )。
3. 教導與傳講聖經真理 (提前三 : 2 , 多一 : 9)。
4. 執行教會紀律(太十八:15-17)
5. 帶領教會方向(提前五:17)
二 . 產生:
1. 本會牧師自動成為長老
2. 長老必須為本會之會友, 且符合提前三 : 1-7及多一 : 5-9之 資格。
3. 長老由提名委員會提名,經長執會四分之三通過,並經會友大會通過產生。
三 . 任期:
長老之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其後須停任至少一年才能被再度提名。
第六條 教牧人員
一 . 牧師
1. 職責:
其主要任務為 [ 成全聖徒 , 各盡其職 , 建立基督的身體 . ] (弗四: 12),負責牧養教會,為教會之屬靈領導,執行聖禮,與長老、執事一同配搭服事,及推行聖工。
2. 聘請:
由長執會推派五人組成”聘牧委員會”, 於尋得適當人選後, 須經長執會四分之三通過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,由長執會以書面聘請,被聘牧者要清楚神的呼召和帶領。
3. 任期:
牧師之任期初為兩年,續聘後每任任期為三年. 長執會須於其初任終止之前六個月, 決定 續聘, 其後由長執會提出為期三年之續聘書. 如長執會決定不再續聘, 此決定須經長執會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, 並以書面通知牧師.
4. 辭職:
牧師因故無法完成任期,應於辭職前三個月,以書面通知長執會, 向教會提出辭職。
5. 解聘:
牧師如不能按理牧會, 經長執會議決通過後, 由長執會停聘。
三 .傳道
1. 職責:
其主要任務為 [ 成全聖徒 , 各盡其職 , 建立基督的身體 . ] (弗四: 12),負責牧養教會,為教會之屬靈領導,與長老、執事一同配搭服事,及推行聖工。
2. 聘請:
由長執會推派五人組成”聘牧委員會”, 於尋得適當人選後, 須經長執會四分之三通過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,由長執會以書面聘請,被聘傳道要清楚神的呼召和帶領。。
3. 任期:
傳道之任期初為兩年,續聘後每任任期為三年. 長執會須於其初任終止之前六個月, 決定續聘, 其後由長執會提出為期三年之續聘書. 如長執會決定不再續聘, 此決定須經長執會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, 並以書面通知傳道.
4. 辭職:
傳道因故無法完成任期,應於辭職前三個月,以書面通知長執會, 向教會提出辭職。
5. 解聘:
傳道如不能按理協助牧會, 經長執會議決通過後, 由長執會停聘。
四 . 行政同工
按照教會事務需要,由長執會聘雇。任期與工作由長執會決定。
第四章 財產
第一條 長執會應制定教會財產使用及管理之細則。
第二條 教會財產之法律及財務處理,須經長執會決定。
第三條 任何教會事工所用的不動產之處理, 須經長執會及會友大會各以四分之三多數票核准, 方能實施.
第四條 若教會因故解散,教會財產須捐贈其他相同信仰之基督教機構,不得成為任何個人之財產。
第五章 規章之制訂與修改
第一條 本會之規章乃訂明本會之組織及章程,其制訂乃依本會一九九二年修訂之規章及二OO六年通過之附則修改而成。其間經規章修改小組之草擬,執事會之考核, 三星期供會員檢討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,即時生效。一九九二年修訂之舊[奧斯汀華人教會規章] 亦宣告自動失效。
二OO八年三月制定
第二條 本規章有未盡善處, 得由會友十人以上聯署向長執會以書面方式申明理由,長執會詳細研究屬實後轉交修章委員起卓修改, 再徑長執會通過後推薦會友大會表決。(詳見第三章第一條)。
第三條 本規章中文譯本意義不明之處,應以英文原本為鑑定的標準。
奥斯汀磐石華人教會憲章
2008年3月
I- 概况
II- 宗旨
III- 基要信仰
IV- 職責
V- 其他
I.概况
B.本教會是在德克薩斯州經正式註册的非營利的宗教组織。
II.宗旨
教會遵行主耶稣基督的啟示, 也就是用心靈和誠實來敬拜天父,傳揚福音,带人歸主,牧養信徒,以及靈裏長進。
III.基要信仰
教會信奉以下内容:
A. 我们信聖父,聖子,聖靈三位一體獨一真神是宇宙的創造者。
B. 我们信耶稣基督,上帝的獨生子,由童貞女瑪麗亞因着聖靈感孕而生。在本多彼拉多手下受難,被釘十字架,受死埋葬,降在陰間,第三天從死裏復活,升天,坐在父的右邊。将來必從那理降臨,審判活人,死人.
C. 我们信聖靈保惠師召人認罪悔改,使人重生。並且聖靈住在人的身上,光照,加添力量给人,激勵信徒将信心活出來,過聖潔的生活。
D. 我们相信六十六卷舊约和新约《聖經》都是神所默示的,真實無誤,是信徒信心和生活之最高權威和唯一準則.
E. 我们信人是依着神的形象所造的,原是完美的,但後來因犯罪而沉淪。作為一個罪人需要神的恩典來重生,只有籍着耶稣基督才能稱義。
F. 我们信将來有復活的審判,使義人得永生,不義之人則滅亡。
G. 我们信教會是耶稣基督所建造的。教會是祂的身体,是以耶稣為元首,由重生得救的信徒所组成的,教會的目的是要在世上成為基督的見證。
IV.職責
A. 洗禮
1. 接受洗禮的先决條件是悔改並接受耶稣作你的救主。受洗预表着與基督同死,同埋,同復活。籍着受洗,人成為信徒,成為信徒的一員,分别為勝承諾過聖潔的生活。
2. 教會實行浸禮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會實行點水禮。
3. 不論是浸禮還是點水禮都不能带來救贖。受洗只是建立與耶稣基督關係的一個標誌。
B. 聖餐禮
餅象徵基督的身體,杯象徵基督的寶血。基督徒在吃餅喝杯時是為要記念耶稣基督的死以及期待主的再來。所有經過受洗的信徒都應参加聖餐。但是没有經過受洗的則不能接受聖餐。
V.其他
1. 教會的組織管理是依照聖經所教導的,並依照教會的規章來執行的.
2. 教會憲章規定了教會的名稱,宗旨,基要信仰以及教會的職責。該憲章基於2008年奧斯汀磐石華人教會憲章修定草案,並由會友大會投票通過。
3. 憲章修改的提案應由教會委員會書面提出,至少要有二十個積極參與教會事務的會員聯名簽字。具體修改由委員會經仔细研究後指定的特别委員會執筆草擬。修定草案須先經由委員會通過,再提交會友大會討論, 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。
4. 此憲章被譯為華語。若有任何争議,應以英文原本為準。
